《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以及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作出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主要包括6类:
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